参保职工异地就诊须知
日期:2017-03-18 04:27:32 作者:参保职工异地就诊须知-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
1、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(指工作或居住在异地6个月以上)需要在居住地就医购药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《南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表》,并出具居住地有效的居住证明及复印件(由居住地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居住证、暂住证之一的,单位外派工作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)。可在当地选择1至4所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(含签约定点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,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本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。
2、办理好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的人员,停止在市区使用社会保障卡。除急诊抢救外,非指定的定点医疗单位的费用不予报销。
3、报销时须出具:
(1)本人医保证历、社会保障卡、有效票据及审批手续;
(2)门诊:病历、复式处方(票据有费用明细的除外)、有关检查化验报告,定点零售药店购处方药需要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。
(3)住院:门诊病历、出院小结、费用明细清单并须医院盖章。
4、符合规定条件办理长居外地的参保人员,在办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认定备案手续后,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。
签约认定手续: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择1所当地医保定点的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,作为签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;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,到本市医保中心办理签约认定备案手续。
认定后年度内不可变更,每年11-12月可对下年度居住地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认定。
5、长居外地的参保人员如患有通政发【2009】91号文规定的特殊病,须出示所在地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(含副主任医师)出具的经医院医务处盖章的病情诊断证明,及相关的病历记录和检查报告等资料。
6、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,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,逾期不予报销。
7、咨询电话:0513-12333
人力资源部
转自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